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29民初2115号
原告:四川鑫晟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悦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155号11楼。
负责人:***。
被告: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慧谷1号楼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鑫晟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后,原告四川鑫晟达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查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四川鑫晟达劳务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鑫晟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何俊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