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1民初4645号
原告:四川厚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511402MA689JXXXX,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4201410852322。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45XXXX,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厚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厚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厚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