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力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33民初1844号之一
原告:凉山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城厢镇小东河东锦苑A幢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耀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力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昭觉县新城镇解放路一栋附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耀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1号楼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凉山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力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2023年10月20日原告四川力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2024年1月19日原告凉山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力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凉山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力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707元,减半收取81853.50元,由原告凉山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力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万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