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吉0822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
法定代表人:金某,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支付令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吉0822执66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