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部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清申80号 申请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法定代表人:**举。 2022年5月17日,申请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建设公司)以被申请人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部(以下简称长城建设经营部)未在法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长城建设经营部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立案审查,于2022年5月18日向长城建设经营部工商登记地址邮寄异议通知书等材料,邮件因“迁移新址”,无人签收。 经查明:长城建设经营部成立于1994年3月10日,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住所地在广州市东山区;法定代表人**举;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自1994年3月10日至1996年5月9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咨询服务;建筑技术服务;信息服务;房屋模型设计、制作。2001年9月29日,长城建设经营部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主管部门为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现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申请人。2022年4月20日,长城建设经营部的主管部门长城建设公司作出《关于解散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部的决定》,决定解散长城建设经营部并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之规定,长城建设经营部的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长城建设经营部于2001年9月29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长城建设公司作为长城建设经营部的主管部门,已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关于解散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部的决定》,决定将长城建设经营部解散,长城建设经营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长城建设公司以主管部门的身份向本院申请对长城建设经营部强制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受理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部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石 佳 审判员 **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华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