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26民初1624号
原告:安图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
法定代表人:丁某1,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2,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某,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图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安图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图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图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安图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