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图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26民初1624号 原告:安图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   法定代表人:丁某1,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2,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某,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图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安图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图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图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安图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