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26民初1422号
原告:**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县。
法定代表人:丁慎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中兴,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海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冯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