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01民初10422号
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长白西路。
法定代表人:玄永植,经理。
被告:安图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新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
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诉被告安图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3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
审判员*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