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26财保25号
申请人:安图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新安街91号。
法定代表人:丁慎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连辉,职员。
被申请人:吉林颐膳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段洪波,经理。
申请人安图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1.查封吉林颐膳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图县明月镇经济开发区,产权证号为吉(2018)安图县不动产权第XXX号,面积为3887.20平方米的房屋。申请人安图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对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图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吉林颐膳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图县明月镇经济开发区,产权证号为吉(2018)安图县不动产权第XXX号,面积为3887.20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冻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冻的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能续冻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朴秀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