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108号
申请人: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96号104户,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2797510250E。
法定代表人:周辉军,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贰拾贰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馆陶路22号-1室,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3MA3DE7TG5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
×××1515。
被申请人:刘海霞,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
×××1508。
申请人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贰拾贰号酒店有限公司、***、刘海霞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贰拾贰号酒店有限公司、***、刘海霞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交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贰拾贰号酒店有限公司、***、刘海霞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清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