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通电梯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通电梯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新安湖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616-1号 原告深圳市华通电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龙井路以南龙苑124-125,组织机构代码74517149-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新安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城**新安湖畔,组织机构代码61882288-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通电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