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9015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通电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井路以南海龙苑124-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71496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诉被告深圳市华通电梯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华通电梯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