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3民初23913号
原告:深圳市华通电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龙井路以南海龙苑124-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7149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莲馨家园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莲塘国威路21号莲馨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912482。
负责人:***。
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留仙大道边综合楼11楼1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60011C。
法定代表人:昌荣。
原告深圳市华通电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莲馨家园分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华通电梯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相关费用为由,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通电梯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通电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7元,由原告深圳市华通电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