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082民初5803号 原告(互为被告):***,男,汉族,1987年1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 被告(互为原告):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132190408U,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22号鑫达大厦1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善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现住山东省海阳市旅游度假区,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互诉被告)***与被告(互诉原告)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互诉被告)***及被告(互诉原告)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一倍57425.52元;二、判令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10天的3倍工资8250元;三、判令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114851.04元;四、判令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三个月试用期差额的双倍工资15000元。事实与理由:***于2022年6月15日到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担任服务工程师,后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派***到位于荣成市××街道××村南国核示范电站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工作,期间由于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不规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兢兢业业无任何过失,2023年6月8日,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以“鉴于目前公司经营情况”为由向***出具劳动关系解除通知,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23]第9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3185.52元,数额计算错误,应为57425.52元,裁决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不需要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不合理,仲裁裁决未查明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显失公正。故***诉至法院。诉讼中***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 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一、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与***之间签订的员工手册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即使支付,仲裁裁决书认定的数额准确;二、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于2022年7月27日至9月13日期间没有提供劳动,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已足额支付其工资,***客观上已经享受比带薪年休假更高的待遇;三、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就续签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来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程序;四、如果法院支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则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不应支付***代通知金5500元。 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向***不予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二、诉讼费由***负担。事实与理由:仲裁裁决认定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与***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错误。一、从形式上看,***2022年6月15日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具备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条款,其内容甚至比人社部2019年编制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都要详细,尽管对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没有具体约定,但不可否认其也是劳动合同形式的一种,且该员工手册规定手册系公司与员工明确聘用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员工手册等同于劳动合同;二、从证据角度,相关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在入职的时候已经知道劳动合同期限及薪酬,并且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一直按照约定的标准向其支付薪酬及缴纳社保,***对数额无异议,因此,尽管员工手册对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期限没有具体约定,但结合相关证据,双方实际已经进行了约定并实际履行;三、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看,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规定,实践中,用工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或义务,而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保,根本没有必要冒着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进行用工,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规范经营的公司,除了本案以外从来没有因为劳动争议涉诉。从另一个角度,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属于倡导性条款,约定不明确或缺少相关内容引发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进行协商、适用集体合同、实行同工同酬、适用国家规定等。因此,即使员工手册对于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没有具体规定,不能当然认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辩称,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称员工手册可以替代劳动合同的说法不成立,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发送给***的信息明确表示“有合同,由于工作忙你只是没签字”,说明并非***不签署劳动合同,而是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没有提供。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称相关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在入职的时候已知晓劳动合同期限及薪酬,对此,请法庭调查核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6月15日***入职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核电事业部服务工程师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工作地点为上海市。2022年7月27日,***离开上海,次日到达荣成,***按疫情防控政策要求隔离14天后待岗,于2022年9月13日开始在荣成国核示范项目部工程师岗位工作。2023年6月8日,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告知***其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14日,鉴于公司经营情况,合同期满不再续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根据员工月基本工资,共计给付1个月工资5500元代通知金。 2023年6月15日,***向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21000元、未休带薪年休假10天的3倍工资825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2000元、未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00元。2023年8月4日,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荣劳人仲案字[2023]第9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3185.52元、代通知金5500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及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称其与***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制定且已送达***的员工手册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可以认定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不认可其收到员工手册。诉讼中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员工手册未包含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 诉讼中***和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确认***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工资合计54170.52元,确认***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4785元。 诉讼中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认可***应当有10天带薪年休假,但认为***于2022年7月27日至9月13日期间没有提供劳动,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已足额支付其工资,***客观上已经享受比带薪年休假更高的待遇,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自认其未告知***所支付***2022年7月27日至9月13日的工资中包含带薪年休假工资。 诉讼中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称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与***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14日。 本院认为,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不能视为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与***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应按法律规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已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其应按照上述规定支付***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一倍工资54170.52元。 ***入职后,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未安排***享受带薪年休假,其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已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故其应按***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400元(4785/21.75*10*2)。 本案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与***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以双方合同期满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用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70元(478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条系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支付代通知金无过失辞退劳动者的规定,本案已认定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该规定对本案不适用,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23]第9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通知金5500元,本院不予确认,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无需支付***代通知金5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差额54170.52元; 2、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400元; 3、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9570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向***不予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