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浪潮云海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158号
原告: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130弄5号2楼2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132190408U。
法定代表人:殷尧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荣,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浪潮云海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孙村镇科航路28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88777899W。
法定代表人:赵绍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本轶,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原告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西公司)与被告山东浪潮云海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云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阿尔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浪潮云海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51205.80元;2.判令浪潮云海公司赔偿因逾期付款,支付按照本合同剩余价款的5%,即42560元的赔偿金(自2014年5月9日起计息逾期损失)。以上合计人民币893765.80元。事实和理由:浪潮云海公司工商登记变更前为山东浪潮云海云计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于2020年4月7日变更为浪潮云海公司。2013年10月30日,阿尔西公司与浪潮云海公司等签订了“浪潮第四代云计算中心机房空调系统安装项目”合同协议书,双方在合同中确定:暂定合同价1700092.00元,最终工程款结算价款不得超出2000092.00元,因增加多项新的签证单,阿尔西公司报审价为2200153.00元,最终浪潮云海公司审定金额为1871261.00元。双方约定: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则甲方应接受逾期一方向乙方支付本部分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罚金数额,最多不超过本部分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甲方将在最后结算期间将赔偿款付予乙方。合同签订后,阿尔西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完成实际施工图/变更及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安装内容,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要求对102#、104#区域空调设备进行初验收。2014年8月28日,经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各方形成验收意见,结论为验收合格。2014年5月8日,浪潮云海公司开始开机运转使用,运行状态良好。2014年10月5日,阿尔西公司安排现场运维工程师进驻现场,提供免费运维服务二年。2016年9月30日,免费运维服务期满二年,阿尔西公司撤出现场运维人员,浪潮云海公司无异议。浪潮云海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付工程款340018.40元,于2013年12月20日付工程款680036.80元,共计支付1020055.20元,浪潮云海公司至今尚欠阿尔西公司工程款851205.80元未付。经阿尔西公司通过催函、电子邮件催付,浪潮云海公司要求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工程款发票,阿尔西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开具9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计851205.80元,但浪潮云海公司仍拖延至今未付。阿尔西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希判决如所请,以维权益。
浪潮云海公司在庭前提交《仲裁主管异议书》,认为2013年10月,浪潮云海公司与阿尔西公司签订《浪潮第四代云计算中心机房空调系统安装项目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济南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指向明确,是真实有效的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案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阿尔西公司就相关纠纷应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而非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阿尔西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浪潮云海公司与阿尔西公司签订《浪潮第四代云计算中心机房空调系统安装项目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济南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阿尔西公司向本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现本案已经受理、尚未首次开庭,《浪潮第四代云计算中心机房空调系统安装项目合同协议书》能够证实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且浪潮云海公司在庭前对本院管辖提出异议。故阿尔西公司应按照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对阿尔西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阮伟萍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