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兰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金公路2号桥中央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应瑛,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宁夏路627号4号楼1-2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兰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8月11日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兰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75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人民币3137.5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