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与铃兰太湖水底世界(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执2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大渡河路****楼****。
法定代表人裴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陈卫,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为荣,上海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铃兰太湖水底世界(苏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太湖旅游度假区旅游度假专线公路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奚志远。
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与铃兰太湖水底世界(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铃兰太湖水底世界(苏州)有限公司确认应给付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及逾期补偿款总计3600000元,该款自2015年1起每月支付60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铃兰太湖水底世界(苏州)有限公司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因铃兰太湖水底世界(苏州)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阿尔西空调系统服务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标的24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6400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5月,本院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铃兰太湖水底世界(苏州)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庭申报财产,但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等财产状况,并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于2020年9月30日到期),未发现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铃兰太湖水底世界(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苏E×××**的汽车5辆,本院其他案件已在车辆登记部门多次办理查封手续,因上述车辆车龄均已经超过10年、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5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环太湖大道28号的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于2022年10月20日到期)。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及机器设备、办公用品、水生物等全部财产在本院其他案件中已经过两轮拍卖,均因无人应价而流拍。
4.2019年5月,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铃兰太湖水底世界(苏州)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起,执行标的超过8000万元,均未执行到位。
5.2019年7月,本院至被执行人经营地调查,被执行人仍在经营中。据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奚志远向本院报告财产,其公司现在营业收入尚不足以支付员工工资,靠其个人举债维持经营,目前正在计划引入新投资。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
6.2018年8月,因被执行人铃兰太湖水底世界(苏州)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7.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共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公告、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其他案件中已流拍的不动产及机器设备、办公用品、水生物等资产,以及本案中不宜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跃辉
审判员  韩亚光
审判员  王长栋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