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宝非诉行审字第38号
申请人宝应县国土资源局。
被申请人江苏康乐玩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宝应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宝国土资(2013)罚字6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江苏康乐玩具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位于宝应县曹甸镇崔堡村中二组8784平方米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在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行为。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被申请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被申请人江苏康乐玩具有限公司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曹甸镇崔堡村中二组8784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二、限被申请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曹甸镇崔堡村中二组878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136660元。因被申请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中第一、二项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后,被申请人未予履行。故申请人于2014年5月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和听证通知书。因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听证,故依法视为其放弃听证权利。
本院通过对申请人提供的卷宗材料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宝国土资(2013)罚字6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江苏康乐玩具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曹甸镇崔堡村中二组8784平方米的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的宝国土资(2013)罚字6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本院依照《最高
申请人宝应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宝国土资(2013)罚字6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