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辽0803民初87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康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依法应准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7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78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