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辽0803民初87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康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依法应准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7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78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