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2民初10752号
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康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公司法务。
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4年12月20日,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