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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云南安倍信电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303民初1764号 原告:薛某,男,汉族,1991年11月1日生,曲靖市麒麟区人,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曲靖市麒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康某。 被告:曲靖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白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某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 原告薛某诉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曲靖某有限公司、某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5年6月18日以被告某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将款项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曲靖某有限公司、某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曲靖某有限公司、某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某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曲靖某有限公司、某南安倍信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