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02民初3450号
原告: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垭口大石门路1号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监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六冶(郑州)科技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曲梁镇花园街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科科员。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35号。
负责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
原告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六冶(郑州)科技重工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0.83元,减半收取4,475.42元,由原告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