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02民初16322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三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负责人:***。
被告:中国某某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某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中国某某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的,不再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