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峰雷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上海峰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2民初425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上海峰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峰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峰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峰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9元,减半收取8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