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峰雷实业有限公司

张某某与李某、九龙仓(长沙)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2民初11866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九龙仓(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270号(国金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峰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144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九龙仓(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峰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九龙仓(长沙)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九龙仓(长沙)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九龙仓(长沙)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