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白山市新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602民初1103号 原告:***,男,1955年6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电话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电话号码:18××××××799。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 被告:白山市新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2MA14D4D31A。 法定代表人:***,男,该单位经理。 被告: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952349509。 法定代表人:***,男,1991年6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号码:18××××××566。 第三人:***,女,1958年3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电话号码:13××××××957。 委托诉讼代理人:***,浑江区六道江镇法律服务所律师,电话号码:13××××××352。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白山市新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4日以其告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