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602民初194号
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娜娜装修队,经营场所:白山市浑江区百合一期1号楼105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602MA17ARXW5G。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2231号三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9523495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娜娜装修队诉被告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