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92民初1688号
原告:***,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辛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辛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五加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6层牛顿公园创智中心A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WTBRAX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南京五加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