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新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485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新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齐河县赵官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韩少锋,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男,汉族,1980年5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市中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秦玉勇。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新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鲁1425民初485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价值86194元。保全价值86194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新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新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价值86194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鞠 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