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民终4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易县朝阳西路政府西侧新华书店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20)冀0633民初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与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20)冀0633民初4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与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947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947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