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1102民初1251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553号。
诉讼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兴达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3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与被告丽水市兴达装璜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24219.7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水市兴达装璜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如下事实:
2015年2月10日,艾莱依集团有限公司为浙江艾莱依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向原告投保了财产综合险,约定:本保单投保人艾莱依集团有限公司下三个被保险人为同一标的地址;浙江艾莱依商贸有限公司存货保额按2014年11月资产负债表账面月投保,投保金额为47924246.74元;合同有效期从2015年2月10日至2016年2月9日止,并依约缴纳了保费。
2015年9月11日,浙江艾莱依商贸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与被告丽水市兴达装潢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被告丽水市兴达装潢有限公司完成被告位于丽水市莲都区继光街130号艾莱依旗舰店的装修工程;施工期间,被告因管理不当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的,由被告负责处理完毕,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同日上午11时10分左右,被保险人的装修场所发生火灾,导致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据丽水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丽莲消火认定(2015)第0008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被告员工在进行电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引发火灾。后被保险人及时向原告报案,经核对评估,被保险人损失924219.77元。2015年12月7日,被保险人依据财产综合险保险单条款第36条的约定,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赔付损失,并签署《权益转让书》,将向被告索赔权转让给原告。后原告将赔偿款支付给了浙江浙江艾莱依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丽水市兴达装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代偿款人民币924219.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42元,由被告丽水市兴达装璜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