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191民初1130号之一
原告:山东舜鑫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湛江路以东澳门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QD0MM7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大象杭萧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费家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U9RHQ3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舜鑫焊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大象杭萧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舜鑫焊材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舜鑫焊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舜鑫焊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舜鑫焊材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280元,由原告山东舜鑫焊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