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万兴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与诸城市万兴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523民初1928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万兴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岳家铁沟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诸城市万兴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7.00元,减半收取2463.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