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5154号
申请人:诸城市万兴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岳家铁沟村。
被申请人:***,男,1982年7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申请人诸城市万兴建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侵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有森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