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财保47号
申请人: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
申请人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164,139元。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了担保。2020年12月16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本院。2020年12月24日,申请人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其余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商派软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由担保人依法提供了担保,对商派软件有限公司的保全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64,13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史 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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