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73知民初789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匠公司)与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派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审理中,被告商派公司对原告千匠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现原告(反诉被告)千匠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商派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20元,由原告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反诉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