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73知民初789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匠公司)与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派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审理中,被告商派公司对原告千匠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现原告(反诉被告)千匠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商派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20元,由原告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反诉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