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民终8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88号B栋9层A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街河市。
上诉人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千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千匠公司不支付**倪:1、2019年2月1日至4月25日工资差额49,771.72元;2、美标中国项目奖金14,563.50元。事实与理由:一、****向千匠公司暂支3万元,未在本案诉讼中出具相关报销单据原件,因此本案所涉工资及奖金中应当扣除**倪在职期间的暂支款。二、****同意将未发奖金工资作为出资款予以抵扣,依据是**倪与千匠公司曾签署《合伙投资协议书》,确认由**倪每月在工资中以5,000元作为其出资款。**倪在主动离职时不愿意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又没有完全缴纳注册资本。基于当时约定的通过工资部分扣除方式缴纳认缴注册资本金,在事实上已经不能够履行。**倪又不愿意与千匠公司重新协商缴纳注册资本金的方式。**倪这一行为实质是拒绝缴纳注册资本金,千匠公司有权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在其认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2019年4月起,因千匠公司经营困难,千匠公司曾告知过未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停止发放工资,将未发放工资的部分作为股东出资。因此,对于**倪所主张的未发放的工资及奖金,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倪作为千匠公司的员工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是**倪有双重身份,**倪同时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按期足额缴纳认购出资额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千匠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千匠公司通过停止发放**倪工资的方式,作为**倪向千匠公司缴纳认缴注册资本是属于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后维持公司经营的合法方式,没有违反任何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千匠公司不需要向**倪支付本案所涉相关款项。
被上诉人**倪不同意上诉人千匠公司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千匠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不支付**倪:1、2019年2月1日至4月25日工资差额49,771.72元;2、美标中国项目奖金14,563.5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14日,**倪至千匠公司工作,担任华东区总经理一职,双方签有两份劳动合同。**倪每月工资25,000元,千匠公司每月按20,000元的标准支付**倪在职期间工资,剩余5,000元作为**倪的出资款予以抵扣。
2019年4月25日,**倪提出辞职。
千匠公司尚未结清**倪2019年2月至4月工资,扣除每月5,000元用以抵扣认缴的出资款后应支付的总金额为49,771.72元。千匠公司另未结清*****项目奖金14,563.5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7年7月1日,**倪与***、**、**2等12人签订《合伙投资协议书》,约定各方共同出资并由***、**、**1,作为发起人参与千匠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其中**倪出资额为20万元;在新的合伙企业成立前为了避免千匠公司被恶意并购及其他经营风险,除**、**2外其他合伙人在千匠公司的股份由***代持,新的合伙企业成立后,由新成立的合伙企业代持,各合伙人的实际出资及出资方式,由合伙事务执行人发起,并经合伙人过半数通过,***效执行;***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代表全体合伙人一致行动,执行合伙事务。
千匠公司另持有落款日期为2020年9月21日、股东栏由***、**、**签字的《股东会决议》,载明全体股东应当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公司足额缴纳认缴注册资本,如股东未在前述期限内完补足出资额,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020年10月12日,**倪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千匠公司:1.支付2019年2月1日至4月30日工资49,771.72元及利息12,442.93元;2.支付美标中国项目奖金14,563.50元及利息8,730.82元;3.报销2018年度的招待费8,600元、苏盐项目差旅费4,000元及利息4,095元。2020年11月1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千匠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倪2019年2月1日至4月25日工资差额49,771.72元;二、千匠公司于上述期限内支付*****中国项目奖金14,563.50元;三、对**倪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千匠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千匠公司未支付**倪2019年2月至4月工资差额49,771.72元及美标中国项目奖金14,563.50元,千匠公司主张应作为出资款予以抵扣,但工资及奖金系**倪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千匠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倪同意予以抵扣。故千匠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千匠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倪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因仲裁裁决未支持部分,无执行内容,故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表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一、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倪2019年2月至4月工资差额49,771.72元;二、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中国项目奖金14,56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中,千匠公司补充事实称:**倪2019年1月存在旷工扣款8,410.86元,也计入了49,771.72中,但实际上**倪确实存在旷工情形,该笔款项不应补发;确认千匠公司拖欠**倪工资部分金额是49,771.72元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相对方是**,而**仅是公司副总,既非公司财务也非公司人事,无权代表千匠公司就拖欠**倪的工资情况作出确认。鉴于千匠公司所主张的此节事实与其在一审中的自认事实不符,千匠公司亦未提供足以推翻此节自认事实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千匠公司与****在股东出资纠纷,则千匠公司应另行向作为股东的**倪主张。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倪作为劳动者同意将其本案所涉未发放的工资及奖金作为股东出资。因此,千匠公司以**倪作为股东未足额出资为由主张千匠公司不应支付**倪未发放的工资及奖金,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千匠公司以****向千匠公司暂支3万元为由主张在本案中予以抵扣,鉴于千匠公司在本案仲裁及一审中均未提出此项主张,故本院不予处理。千匠公司可另行依法主张。综上,千匠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沈 雯
审判员 徐 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