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73知民初1392号
原告:***医疗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728号915-91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漕南路217-225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医疗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匠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21日进行了庭前会议,并于2023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千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合同款21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4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8,744.8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涉及标准软件产品、开发实施服务、标准支持服务三部分内容;合同总金额为350,000元,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210,000元,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支付105,000元,待项目上线后支付35,000元。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20年7月14日向被告支付了第一笔合同费用210,000元,被告并未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对于标准软件产品部分,自合同签订至今未收到被告交付的标准软件产品,被告已逾期交付近一年之久;对于开发实施服务部分,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与被告就相关事宜进行积极沟通,但被告仍未按照约定完成开发服务,致使原告无法按原计划进行项目上线,不得不另行委托其他公司进行开发,由此导致较大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根据《销售合同》“若因乙方单方面原因逾期超3个月未交付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总金额全额退款”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总金额的标准向原告退款,并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赔偿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千匠公司辩称,1.被告已完成标准软件产品部署;2.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二次开发,因原告不断提出新增需求导致验收时间一再延后,后因双方存在较大分歧而协商一致终止合作,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合同签订情况
2020年7月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销售合同》,其中约定:一、合同标的及金额。1.本销售合同由软件销售合同、开发实施合同、标准支持服务合同三部分组成,子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总金额35万元。第一部分标准软件产品,千匠星云B**互联网商业系统软件V1.0,标准授权,1,成交价149400;第二部分开发实施服务,成交价200600;第三部分标准支持服务,成交价35000(首年免费)。二、合同费用与支付。1.甲乙双方达成一致,选择以下方式支付:第一笔:甲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60%,共计210,000元;第二笔:待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共计105,000元;第三笔:待项目上线后3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共计35,000元。七、软件销售。7.1软件产品。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千匠星云B**互联网商业系统软件V1.0软件产品,产品功能见附件,相关附件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效力。【详见附件二:千匠B2B软件功能清单及二次开发清单】7.3软件授权与交付。1.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支付完的首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交付流程,进行需求调研分析,根据实际项目情况需要部署标准授权产品。相关内容发送至主合同列明的甲方电子邮件地址等,即视为乙方已完成交付。甲方应及时验收,并在乙方发送授权文件起3日内,向乙方书面反馈验收结果。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验收,视为验收通过。2.乙方授权甲方合法使用被授权系统于商业用途,授权期限为验收通过后次日起算,使用期限为无限期授权。4.为保证乙方产品的合法授权使用,甲方需通过输入乙方邮件提供的正式商业授权激活码进行上线激活开通,才可正式使用。7.4标准产品违约责任。5.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标准软件的或未按约定验收时间通过验收的,逾期超过10日,乙方应按协议总金额的千分之一计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按本协议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乙方单方面原因逾期超3个月未交付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总金额全额退款。八、开发实施。8.1开发实施内容。1.“开发实施”是指结合甲方的业务经营发展状况,针对被授权系统应用进行定制化开发,并用于甲方业务经营的实施服务。具体实施过程包括实施规划、需求调研、方案设计、客制化开发与测试、上线运营准备、实施总结。2.本协议通过《项目实施工作任务书》约定开发实施服务内容。8.4实施开发违约与责任。2.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实施进度提交文档或交付成果的,甲方同意给予不少于20日的宽限期,具体宽限期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宽限期满乙方仍未交付实施的,自宽限期满每逾期1日,乙方应按延迟交付部分对应实施费用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
合同附件一系《千匠B2B软件功能清单及二次开发清单》,其中明确附件里字体颜色分别代表意义:黑色代表千匠标准产品;蓝色代表***提到的功能,千匠标准产品规划迭代的;红色代表***提到的功能,需要定制开发的。附件中涉及前端功能清单(PC端、H5、微信小程序)、管理端功能清单(PC)、供应商管理端(PC)、业务员移动端(H5+PC)。
合同附件二系《开发项目实施工作任务书》,第四部分里程碑计划中记载,本项目预计从客户支付完开发实施服务费用首款后10天开始启动,该执行周期及下表仅具有参考意义,最终的里程碑计划以甲乙双方签订实施合同后根据项目情况制定的实施主计划为准。本项目的实施应尽可能地遵循估算的时间表,如实施过程中发生调整或改变,及时按照项目变更流程进行处理。项目规划,起始日期2020年7月9日,结束日期2020年7月16日,交付成果《实施主计划》;需求方案,起始日期2020年7月17日,结束日期2020年7月23日,交付成果《需求规格说明书》/《实施方案》《开发方案》;开发测试,起始日期2020年7月24日,结束日期2020年9月29日,交付成果《测试用例》《测试报告》;上线运营,起始日期2020年10月8日,结束日期2020年10月15日,交付成果《上线检查单》《上线切换报告》《问题追踪表》;项目总结,起始日期2020年10月16日,结束日期2020年10月16日,交付成果《项目验收报告》。
二、合同履行情况
2020年7月1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1万元。
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7月28、29日,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功能清单”。2020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发送项目进度计划表,项目完成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原告告知因不确定9月是否开始做oms对接,如顺利则全部做完再上线,否则就先商城上线。8月13日,被告发送前端测试网址和测试账号。9月3日,被告发送项目原型需求,9月21日被告反馈原型目前没问题。9月9日,被告反馈邮件确认UI,其他页面也尽快出。9月9日、11日,双方就主流程进行沟通,原告确认主流程没问题。10月13日,被告发送“***最新需求评估”。10月15日,被告发送被告环境的***测试账号。10月29日,被告告知“多规格相同价格的商品才可以设置阶梯价,不同价格的就不能设置阶梯价,多规格同时购买”。10月29日,原告发送“医耗品商城前端问题汇总”。11月2日,被告询问申请支付目前还有什么困难,原告告知支付申请要等新公司,第三方支付放放,先做好线下转账就好。11月3日,原告发送新版“医耗品商城前端问题汇总”。11月5日,被告发送更新后的项目计划表,项目完成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11月6日,原告告知比较喜欢一次把二级三级分类都完整展开的方式。11月30日,双方就资质认证上传照片要求进行沟通,原告认为产品逻辑有缺失,审核人员看不到审核内容,只有同意没有驳回,确认订单页面需要选择开票信息。12月1日,原告告知对首页提了些布局改动意见,发送“PC首页前端问题优化”,认为商品列表和详情页缺少一个路径。12月3日,原告发送“B2B商城会议问题汇总”,同时告知下周一讨论关于注册到认证的整个引导流程,页面上做一些提示文字、哪些场景下做弹窗提示。12月8日,双方就返利支付问题进行沟通。12月14日,双方就场景清单问题进行沟通,原告还认为购买商品无资质的提示少了一个逻辑,同日被告告知PC已部署到原告环境。12月17日-23日,双方就页面修改字色,增加两个字段、调整图片宽度进行沟通。12月28日,原告发送前端布局参考,提出了两点页面修改意见。2021年1-3月,双方持续反馈问题、修改。
2021年3月下旬-4月3日,双方就合同履行变更问题进行沟通,原告认为被告进度太慢,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原告支付全部合同款,被告做好在线支付、标品功能、H5和小程序端,交付源码、提供源码培训和后续源码指导,并将签署补充协议。4月19日,原告告知服务器已购买,请安排部署。4月22日,原告认为还没有拿到任何可以参与开发的资料。4月23日,原告认为文档里4个责任人,23号节点的任务,一个全部完成都没有。4月25日,被告发送“***问题表_v5_0425”,并告知会尽快往前赶的。4月28日,原告告知一员工因为选择千匠合作却无法按期交付项目受到公司处罚,原告等不起了,要求被告退还首付21万,再按照合同总额的20%赔付7万元。被告回复,上次沟通按照双方确定计划430交付移交,如不能按期完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后续事宜,对原告相关人员带来影响深表歉意。
前述“***问题表_v5_0425”表单中记载,微信支付成功、支**支付未通过;满赠问题,赠品缺少数量设置、满赠阶梯设置、显示赠品商品库存可用数量;积分商品无法配置,积分模块不可用;注册有礼,送优惠券数据不对,注册认证成为公司后发放代金券;注册有礼,送积分,列表中查看不到具体内容,点编辑页面跳404,注册有礼新增页面,需清理缓存,新增一个活动后再次点击新增会显示上一次新增的数据,需前端处理;商品详情页显示图片会有历史数据,会显示已删除图片,小程序授权没有反应,设置渠道价商品不显示渠道价;信用账户充值后客户端不显示余额,信用额度还款无法正常操作;发票流程在确认;返利、信用消费入口在哪,了解流程,前端配合;在safari、QQ等浏览器中的适配问题;需确认权限管理是否可用;商品详情页点击搜索按键,会固定链接到首页地址。
4月23日,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通话录音显示,被告认为该项目采用了新框架,原告类似于第一个吃螃蟹的客户。
三、其他相关事实
关于涉案合同,原告认为因被告逾期交付行为主张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如果解除权不能成立,因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请求解除合同;被告则认为双方已于2021年4月3日协商解除合同,如协商解除不能成立,同意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付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问题表、通话记录、录屏,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网页截图,以及当事人的**等证据在案佐证。
被告提交的委托协议书、租赁合同、发票,不能证明系为本案实际发生的费用,本院对此不予采纳;被告提交的2020年7月29日的需求功能清单,真实性无法确认,亦无法证明其待证事项,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各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合同应否解除以及相应的后果处理。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合同涉及标准软件产品销售以及在标准软件产品基础上的二次开发,二次开发完成后进行软件整体上线,并不涉及标准软件产品的单独授权使用,因此不存在标准软件产品单独交付验收问题。在案证据显示,被告已进行了标准软件的部署,将测试账号发送原告,此后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软件的二次开发。本院注意到,涉案合同附件二《开发项目实施工作任务书》预估的项目完成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然实际二次开发时间远晚于合同预估时间,直至2021年4月,涉案软件仍处于开发测试阶段,多项功能尚未完成,此后处于事实上履行终止状态。如前所述,鉴于本案不涉及标准软件产品的单独交付验收,故原告依据标准软件逾期交付条款主张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二次开发,涉案合同并未约定解除权,在被告已构成迟延履行,然双方未就履行宽限期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原告亦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对合同履行变更问题初步达成一致,但双方并未按约签订补充协议,亦未实际履行,故被告主张涉案合同已终止,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在此情况下,鉴于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明确已无法继续履行并同意解除合同,本院据此确认合同解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鉴于涉案软件未开发完成,被告未依约向原告交付软件,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全部合同款,可予支持。关于因合同履行造成的损失,应结合涉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分担。本院注意到,双方在二次开发前未进行所有页面设计的确认,开发过程中双方不断进行页面设计逻辑的讨论和调整,故对于因此导致二次开发周期的延长,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本院也注意到,因项目进度缓慢,双方就合同履行变更问题进行了磋商,此后被告经原告催促仍未按期完成预定工作,被告法定代表人亦认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使用不成熟新框架、更换人员等问题。被告2021年4月25日发送的“***问题表_v5_0425”表单中显示,直至2021年4月25日,涉案软件还存在第三方支**支付功能不可用、积分模块不可用、小程序授权没有反应、信用账户不可用、发票管理功能不可用等众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的开发能力与合同要求不相符。在此情况下,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双方因合同履行造成的损失由各自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医疗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合同款人民币21万元;
二、驳回原告***医疗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8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270元,由原告***医疗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122元,被告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1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刘 慧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