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新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宏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491执10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州新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宏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491民初9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宏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宏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157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