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新陈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建德市新陈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82民初5248号 原告:***,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建德市新陈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国信路明珠商务大厦1幢1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与被告建德市新陈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新陈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市新陈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