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82民初5248号
原告:***,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建德市新陈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国信路明珠商务大厦1幢1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与被告建德市新陈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新陈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市新陈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