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82民初5246号
原告:***,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
被告:建德市新陈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国信路明珠商务大厦1幢1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
原告***与被告建德市新陈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