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82民初1765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建德市新陈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国信路明珠商务大厦1幢1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
第三人:***,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
原告***与被告建德市新陈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