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新陈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斑马仓(杭州建德)科技有限公司、建德市新陈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411号 原告:斑马仓(杭州建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德市新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德市新陈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斑马仓(杭州建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新陈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斑马仓(杭州建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斑马仓(杭州建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斑马仓(杭州建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70元,合计2195元,由原告斑马仓(杭州建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