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725财保62号
申请人:逯***,男,汉族,1976年6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小井镇前范屯村120号。
被申请人:济宁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东鱼河唐马闸管理所北、鱼丰路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逯***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济宁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中国农业银行鱼台县支行账户154811010********的银行存款788530元。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54811010********的银行存款788530元。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463元,由申请人逯***垫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