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4841号
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涌桥区朱仙庄镇工业园区内303省道与206国道交叉口西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328064040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40181550X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