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302民初12077号 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3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花费的律师代理费338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15日,被告为妥善解决某市西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供水水厂(第二水厂)及供水管工程(原某城供水管网改扩建及水厂迁建项目主体工程)第二部分施工工程(以下简称“二水厂工程”)供应商欠款问题,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如下:一、被告向原告借款530000元用以解决供应商欠款;二、借款期限自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7月30日;三、借款期内乙方不付利息。如乙方超过借款期限未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向甲方支付利息,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四、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五、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委托付款协议书》,被告委托原告直接将借款打入其指定的账户(收款人为***),2023年3月21日,原告按照约定将53万元借款打入***账户。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仍未偿还任何本金利息。另,原告委托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律所按照河北省律师收费标准收取律师代理费33800元。综上,被告借款期限届满拒不偿还借款本息已经构成违约,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同时承担原告为维护权益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某某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2023年3月15日签订《借款协议》,协议内容为:为妥善解决某市西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供水水厂(第二水厂)及供水管工程(原某城供水管网改扩建及水厂迁建项目主体工程)第二部分施工工程(以下简称“二水厂工程”)供应商欠款问题,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愿共同遵守:一、乙方从甲方处借款人民币伍拾叁万元用以解决上述某二水厂工程供应商欠款问题,借款期限自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7月30日。借款期内不记利息。如乙方超过借款期限未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向甲方支付利息,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三、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3月15日,原、被告与***三方签订《委托付款协议书》,合同内容为因***借款是为处理供应商产权问题,因此***委托某某公司直接将借款打入其指定的***账户。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账户拨付530000元,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与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为33000元,但未实际支付。 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委托付款协议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委托付款协议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30000元的事实存在,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原告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支付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律师费33000元因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0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3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龚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