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302民初9385号 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秦皇岛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728345.01元,并承担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海滨路东西延伸工程施工一标段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烧结砖及盲道砖,合同总价为803482元。第2.1条约定,该数量为暂定数量,被告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被告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被告增加数量的,原告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第6.4.3条款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先货后款,货款分期支付;结算完成且合格后,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45日内,被告按当月业主向其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同比例向原告支付货款;总付款比例不高于开票货款结算金额的50%,供货完毕付至80%,合同封闭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第8.3条款约定,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某某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第十二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上述合同签订以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被告却没有按约定支付货款。经核算,原告为被告供货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总计金额为1009307.57元,截止到2023年1月20日,被告共支付货款280962.56元,尚欠货款728345.01元。上述欠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秦皇岛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货款728345.01元经被告财务核对属实。案涉海滨路东西延伸工程系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秦皇岛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承包人)与秦皇岛市市政建设办公室(发包人,现名称“秦皇岛市市政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该项目。根据《施工合同》专业条款12.4条,进度款支付是由“承包人以中间计量单的数据为基础上报支付报表,每次支付扣回预付款50%,工程款支付至《工程支付清单》总额的80%时停止支付,剩余部分待审计部门审核后进行支付清算”,因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6.4.3条也按上述付款比例进行了约定,其中“甲方(即答辩人)按当月业主(即秦皇岛市市政建设办公室)向其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同比例向乙方(即被答辩人)支付货款”这一条款,是经原告认可后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因三年疫情政府财政困难,该项目秦皇岛市市政建设办公室拖欠被告工程款约1.2亿元(预计)没有支付,目前结算评审正在进行中,被告几年来多次向其及相关政府部门发函催款,但至今没有解决,造成被告经营陷入困境,已经数月不能按时向职工发放工资。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同时,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也与合同约定不符,不应支持,且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到期欠款金额的1%。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签订的《海滨路东西延伸工程施工一标段买卖合同》;材料入库单11张;临时机械设备结算单1张;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18张;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6张。被告提供的秦皇岛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业主秦皇岛市市政建设办公室(现名称“秦皇岛市市政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被告签订的《海滨路东西延伸工程施工一标段买卖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和出示的证据以及被告的答辩意见,对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28345.01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是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海滨路东西延伸工程施工一标段买卖合同》第6.4.3条的约定,被告是否应当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二是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及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如何计算。 关于争议焦点一,依照《海滨路东西延伸工程施工一标段买卖合同》第6.4.3条的约定,“先货后款:货款分期支付。结算完成且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45日内,甲方按当月业主向其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同比例向乙方支付货款。总付款比例不高于开累货款结算金额的50%,供货完毕付至80%,合同封闭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被告辩称,因为至今业主未向被告秦皇岛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付款,故被告有理由按照合同的约定拒绝向原告某某公司(乙方)付款。本院认为被告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原因如下:一是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买卖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且本身不存在过错,该买卖合同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能显示其已经积极的向业主主张权利,也不能证明业主至今未向其付款的事实。二是合同的后半句已经约定了货款给付的具体时间,如“……,供货完毕付至80%,合同封闭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被告以此为理由减轻自身风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728345.0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依照《海滨路东西延伸工程施工一标段买卖合同》第8.3条的约定,“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某某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到期欠款金额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本院认为,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低,不符合公平原则,应以原告主张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被告于2023年1月20日向原告支付货款后至今一直未支付过剩余货款,故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2023年1月21日开始计算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728345.01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28345.01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21日开始至被告实际给付全部货款之日止,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83元,减半收取5542元,保全费4161元由被告秦皇岛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