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112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1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爱芳,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2月3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通力国际商贸城五金区3-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723281694J。
法定代表人:郭耀明。
被告:汝州全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临汝镇东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10H2E9Y。
法定代表人:冀长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全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全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可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俊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