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8547号
原告:江苏中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汤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威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中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威某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09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该案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