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5民初5534号之一
原告:潍坊市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强(滨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潍坊东晨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潍坊市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东晨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潍坊市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62元,减半收取计115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531元,由原告潍坊市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